12月19日上午9時30分至10時30分,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院長劉卓然做客大武漢客戶端“周二之約”問法官專欄,直播為網友解答關于物業糾紛的法律疑問。
隨著新能源車的興起,車主能否在自家停車位安裝充電樁,成了一個令眾多車主疑惑的問題。在直播中,有網友就此提問。
劉卓然院長認為可以。不久前,黃陂區人民法院曾受理一起此類案件。

直播現場。記者楊濤 攝
武漢市居民劉先生于4年前購買了小區地下停車位。一年前,他購買了新能源車后,向供電部門申請在個人車位安裝新能源車充電樁時,供電部門告訴他,需要提交由物業公司出具的允許安裝充電設施的同意書等證明材料。
劉先生找到小區物業公司辦證明,物業公司以地下停車位不具備充電樁安裝條件、變壓器容器不足,業主安裝充電樁屬于對該小區內部公共資源的占用及對基礎設施的改造,涉及小區內全體業主公共資源共同利益的事項,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等理由拒絕。
溝通未果后,劉先生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提供同意安裝的相關材料,并配合安裝充電樁。
法院審理認為,充電樁是新能源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安裝充電樁符合車位正常使用功能,小區業主有權對其擁有的車位進行合理使用,而在停車位上安裝配套充電裝置的目的是為了使用新能源車,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原則,應予以鼓勵。物業服務公司應配合業主安裝新能源汽車配套充電裝置,并為安裝提供便利。
經核驗停車位產權、小區輸配電設施設備功率與負荷、車庫物理結構等部位,適宜安裝新能源車充電樁,物業公司應根據劉先生需要出具同意或適宜安裝的證明。
法院依此判決,物業公司向劉先生出具“同意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書面證明材料并協助安裝充電樁。
地點:上饒
地點:待定
地點:哈爾濱